归档时间:2020-11-13

购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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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存折、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近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告登记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近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房地产行业统一发票和契税凭证。

办理场所

市中心五楼结算业务大厅、各管理部业务大厅,经审核后直接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存折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各管理部审核-计划发展科拨付-受委托银行到账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受理;需要调查核实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注意事项

(1)每周星期一到星期五全天办理提取业务

(2)所需各种证件、资料都要带齐原件、一份复印件

(3)个人银行存折(工、农、建、商、交、中)

A、中行、农行、交行的个人银行账户必须是个人结算帐户;

B、存折名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C、提取取夫妻双方公积金,需提供各自户名银行存折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于各管理部业务大厅领取或在中心网站“表格下载”页面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