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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信访注意事项

编稿时间: 2012-12-21 来源: 市信访局 

一、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 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 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 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 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 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 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8. 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 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二、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根据《信访条例》第16条、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四、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的规定,信访人可以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

5.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信访条例》第20条的有关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七、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