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疆:
您好!您关于“军人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更换”信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妇社处关于印发《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的第六章的第四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可以给予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请携带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军官证已作废,必须原部队相关部门提供证明军官证号与身份证号属于同一个人的书面证明),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新生儿父母的《亲子关系声明》,以便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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