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华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关于湖南省光伏补贴政策现回复如下: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118号)规定:对使用省内生产的太阳能电池板、逆变器等光伏组件、未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且通过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居民利用自有屋顶自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发自用电量不纳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2014年投产项目的发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省内补贴0.2元/千瓦时,补贴期限10年。补贴资金先由省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加价基金安排,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安排预算补足,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参照现行制度制定项目确认、资金拨付和管理等细则。2015-2017年投产项目补贴标准根据成本变化适时调整。
据了解,湖南省的补贴细则尚在制定中,具体政策执行届时以正式文件为准。
特此回复。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