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文件规定:(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文件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答记者问:
“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http://www.gov.cn/zwhd/2007-12/17/content_835781.htm
请问岳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了探亲假还能休年休假吗?探亲假和年休假是否相冲突?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