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好!
本人身份证于今年6月27日不慎遗失在石家庄。回到岳阳后当即在当地派出所办理挂失手续。其间问民警同志:“身份证遗失后,因担心拾者非法使用,本人需不需要在报刊上公开发表遗失声明?会不会有由此导致本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隐患?”
当时办理挂失手续的民警同志说:“不要紧,无须在报刊进行公开声明,补办新证后旧证同时失效。特别是如果有人企图利用你丢失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业务,那肯定是不会得逞的。”
听了这席话,本人没有在报上公开作身份证遗失声明。
7月上旬顺利拿到补办的新身份证,身份证号码新旧一致。
然而,最近看到一些非法使用别人身份证作案的社会新闻,本人内心又忐忑不安了。
为此特请教:本人在身份证遗失后,需不需要作遗失声明?挂失手续具体如何办理?在补办了新证的情况下,没作公开遗失声明的,如果旧身份证被他人利用作案,本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