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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生育奖励二个月假期有生育津贴领吗 |
尊敬的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
您好!我系岳阳东方雨虹一名普通员工,于2016年1月18日顺产一名婴儿,系二胎,我与爱人都是独生子女,属双独。休息了98天的产假后,因湖南省出台了新的计划生育条例,二胎可以奖励二个月假期,继续休息了二个月,期间假期是连续的。但是回到单位,人力资源部告知我的生育津贴只能享受98天的待遇,后面奖励的二个月不在享受之列,请问奖励的二个月生育假期能否享受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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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李芳 |
写信时间: | 2016-07-25 15:5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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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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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由发放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由单位员工休完法定产假在八个半月之内来我处申请,生育津贴是拨付给单位的。因为2016年起湖南省“实施全面二孩”的政策,相关产假也有调整,至2016年1月1日起出生的生育津贴暂未发放,我局一直在与上级部门衔接,等待上级文件下发后按文件规定拨付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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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回信时间: | 2016-07-25 16:09:38 |
满 意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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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反馈: |
你好,生育津贴咨询了医保中心,一直都没有收到上级的文件下来,现在执行的标准还是98 30天(晚育)的产假工资,我实际按新规是休了158天的产假,这中间差的30天产假工资能等上级文件下来后补付吗? |
再次回复: |
李芳:
你好!依照湖南省人社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规定:一、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产假的情形。
二、我省《条例2016版》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待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工作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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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回信时间: | 2016-12-09 11: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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