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在面临休产假的问题。我想请问一下,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生产后申请的生育津贴是发放给员工个人。
那产假期间公司还应该发工资吗?如果有,是如何发放?如果没有,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差额是如何平衡呢?谢谢!
是李:
你好!《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0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假期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和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休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待遇不能低于其工作时的工资标准。生育津贴是由医保部门发放给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但个人不能要求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工资两份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