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一下,最新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面,省计生委解读这个的时候,说的是2016年1月1号以后合法生育的,都可以在原有的98天(不包括难产,多胞胎)等之外,增加60天。这个2016年1月1号时间点,是按照员工休产假的时间点来算,还是生产的时间点来算?还有原来享受了30天晚育假(总共128天),还在产假期间的,现在可以再休30天还是再休60天?
两个问题,麻烦了!
陈先生:您好!我委法制科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取得联系,并详细回答您咨询的二胎政策。二胎政策的产假时间点为生产时间点,也就是说2015年前12月31日前生育子女的按原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按现行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