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
你好!
就你在市长信箱提出的关于家族出生的小孩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问题回复如下:
按照《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湘卫妇社处便函〔2013〕63号)的第三十条 因急产等特殊原因在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家庭出生,且由巡诊或驻地的医务人员出诊接生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其签发程序:
(一)申请。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到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领取并填写《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并提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医务人员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接生情况表》,并由新生儿脐带处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接生人员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签署意见;
3.接生人员的《乡村医生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旁证材料。
(三)签发。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对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在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家庭出生,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没有获得签发机构资格的,由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其签发程序、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同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因急产等特殊原因在新生儿父母工作地(非户籍所在地)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家庭出生,且由巡诊或驻地的医务人员出诊接生的,由新生儿出生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其签发程序、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同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出生的,不能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须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交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请您对照以上条款准备好相关资料到有关签发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有在资料准备上仍有疑问还可直接咨询岳阳县卫生局基妇股。
岳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