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长信箱关于“贷款买房为何房产局要求对新房进行评估”的来信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我局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时,并不要求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只是按规定要求抵押人提供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包括房地产评估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认定的房屋价值确认书等。房地产评估抵押人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三、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期房按揭和二手房交易抵押贷款不需要提供评估报告,房地产价值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交易契税票据登记的成交金额和房屋价值确认,但现房抵押贷款必须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汨罗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一五年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