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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参保人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含10个月)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缴的不享受。
新生儿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须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2、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3、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由孕妇本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或市妇幼保健院办理相关报备手续。相关资料为:(1)夫妻双方参与生育保险的证明;(2)本人社保(IC)卡;(3)准生证明;(4)孕检证明(B超单),临产时持社保(IC)卡和生育住院报备单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凡未办理报备手续的,不论是否参保,一律不予报销生育保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