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社保中心领取退休费的老人去世后,其亲属凭死亡证明到所领取养老保险的社保部门办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待遇按 《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
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3〕4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政策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资金渠道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文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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