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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职期间计划内生育,或经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纳入生育计划的妊娠过程中,在产假期内,应该享受生育津贴。《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现为98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申领时需要提交《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明、难产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填写完整的生育津贴申领表、男方参保或未参保的证明(未参保者须说明理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