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富良同志: 你向市长信箱来信反映荷花公园非法强占农民土地十年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04年2月13日,你因外出打工,通过私自协议,将自己的房屋与渔池及自留地,折价伍万二千元卖给蔡观顺,并签订了房屋产权转移协议书。2005年5月10日,你向我园申请,要求我园重新划定(分配)自留地及渔池。并上诉到君山区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君山区人民法院(2005)君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市法院也于(2005)岳中民一终字第264号,判决杨富良要求无效,后你又于2008年12月10日重新上诉到中院,根据中院(2008)岳中民再终字第43号,维持本院(2005)岳中民一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并载明“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我园已于之前分配渔池与土地给你,因你私自转让,公园不再存在另分配渔池与自留地的义务(法院有判决结果)。如果你与蔡观顺处理好私自转让纠纷后,公园才能与土地经营权取得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
君山区野生荷花世界管委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