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心,现回复如下: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防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条例》第63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办法》第40条第1款第17项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100元,拖移机动车的处罚。考虑到交警没有拖车,我们采用委托民营单位拖车来完成拖移工作。至于收费,是严格按照有关清障、施救服务性收费标准执行。
2、信件中所提“交款地点居然是二手车市场门面”,其实不然:此处以前是岳阳市二手车市场,现早已搬迁至八字门,此处系岳阳机电公司临时停车场。
3、该停车场对临时停放的车辆有着严格的出入手续。您信中所提“仅一纸出门票,且当时收回”就是有效管理举措之一。另外,他们对所有拖车费用,是有正规、合理的发票的。如有疑问可向物价部门提诉。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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