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华同志:
你在市长信箱反映我局工伤处不支付交通事故有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的信件转我局。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5条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已明确提及有第三方责任的工伤赔偿问题;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文件第七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在第七十三条明确提出:“涉及第三方责任的,业务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应该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据此,我局工伤处要求你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你只向工伤处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印件,工伤处要你提供原件查实,你说原件找不到,而且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没有编号,并且你没有提供赔偿调解书,只提供了一个盖有122事故处理大队公章的证明材料。证明你2012年7月18日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叫刘隆必,肇事车辆为湘A68261号大货车,交警留下了其驾照副本,行驶证副本。刘隆必离去后,没有来处理赔偿事宜,你至今未获任何赔偿;你在投诉信件中说个人交缴了工伤保险费用,但工伤保险从来只由用人单位缴费,没有收取职工个人一分钱,不存在个人缴费。因此,我局工伤处依法依规办理工伤保险理赔业务,要求你提供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并无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