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阿一先生:
您好!感谢您关注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将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从上述规定看,您与工作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您所在的工作单位应该为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并为您缴交住房公积金。目前,针对我市部分单位未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进行调查摸底,积极督促上述单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您有其他疑问可直接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归集科联系(电话:0730-8833325、8637111)。
二О一一年五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