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月,
你好。
你的来访中提出了七个问题,下面逐一进行回复:
建设单位在与业主的商品房交易合同中没有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等级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经调查,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中的第六条明确提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在买受人交接房屋时签署。业主提出如果业主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不予验房交房的现象,经与部分业主核实后并无此现象,物业公司周经理表示,有很多业主都在验房交房后把《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带回家仔细查看之后再签订的,可能物业公司个别员工措词不当造成来访业主产生误会,希望业主能够谅解。对此,物业公司表示深深的谦意。
如建设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或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业主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滨水·新境界物业公司加收水电损耗的行为,请来访业主查看岳阳市物价局岳市价行审[2009]19号《关于核定滨水·新境界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经调查,滨水·新境界小区佳友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购买水电的时候会对已欠交物业费或已交物业费即将到期的业主进行提示或催缴,并没有物业费与水电费捆绑的现象,可能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稍稍存在些误会,希望双方都能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一些问题。
对于来访业主提出物业公司乱收停车费,造成业主权益受损的问题,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正在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与协调,因涉及的部门较多,所以想要完善此类收费的管理细则会需要一定的过程。经调查,滨水·新境界从开盘至今没有出现过收费停车的现象。
关于滨水·新境界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有失公平的问题,调查核实后发现其少数条款确定有失公平,属于霸王条款。经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严厉的批评、教育,滨水·新境界将在近期改进《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