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未竣工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协议所涉车位未经所有权登记,没有独立产权,不能通过出售方式转让,故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既不符合买卖合同、也不符合租赁合同规定,属于无名合同[也叫非典型合同,与我国法律对有名合同(买卖、租赁合同等)的规定为对比,无名合同可表述为:“法律未规定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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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司法局
2024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