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我局收到来信后,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政策规定: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所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同时,签订合同的承租人与纳税人要一致。
2.纳税人的配偶在其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有自有住房。
3.纳税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在没有自有住房的情形下发生的住房租金,只能由一人享受扣除,且必须为承租人填报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1.在岳阳工作有自有住房且为首套贷的,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在广州工作的,没有自有住房,可以填写“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人与签合同的承租人必须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