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关于您在市长信箱咨询鹦鹉的饲养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规定,如果饲养的鹦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其人工繁育活动应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二、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规定,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密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在养殖户自愿前提下,可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公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加载专用标识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密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作为宠物饲养,无需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
岳阳市林业局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