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璇:
您好!您咨询关于“关于二手房过户的问题”的问题已收悉,现经市物业服务中心核实处理后,回复如下:
一、依据《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以及十七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规定,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前业主没有缴纳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补交标准依据《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模式的通知》(岳房告【2013】1号),对原“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调整为“配备电梯的物业110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的物业60元/平方米”。”进行缴存。
二、维修资金由个人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缴存。
特此回复。
市物业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