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缴纳的疑问
尊敬的市长:
您好!我是岳阳市事业单位的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在岳阳已工作2年多,准备在岳阳安家落户,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发现自己的公积金缴纳基数与自己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符。单位在缴纳公积金的时候,缴纳基数为上一年本人的月应发工资,只包含基本工资、津补贴,而不包含本人的车补、绩效、奖金。听说这是岳阳市统一的规定,但是根据本人查询公积金缴纳基数、工资计算等相关文件,岳阳市的计算口径与文件规定是否有出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应为 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工作的月份。
希望领导能在百忙之中为我们解答公积金基数计算问题,并提供依据。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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