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维:
2019年11月11日,我们收到你向市长信箱咨询“独生子女无证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可否享受另增加一人份额的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现答复如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2016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湘卫法制发[2016]4号)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
在第二十二条“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具体怎样执行?”,概定为:“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分配时增加一人份额”:
1.父母均健在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3.父母双亡,其独生子女尚未结婚(不包括结婚后离婚、丧偶)且无子女,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本条前两项规定均不考虑独生子女的户籍、婚姻、职业及是否健在等情况。第3项规定中,独生子女因就读大中专院校或者入伍期间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影响其应享受的增加份额;毕业、退伍后未将户口迁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或已招用、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不享受增加份额。
在第二十一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组成公司经营的,该公司分配红利是否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是否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明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是指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多分一人份额。
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组成公司经营的,该公司分配红利时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将村组集体资产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在分配红利时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集体林权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集体林权的分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因此,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根据2007年和2016年修改后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湘卫法制发[2016]4号),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再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省独生子女奖励条件的,无论是否办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均可享受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可以享受另增加一人份额的独生子女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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