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琳:
您好!您咨询关于关于物业公司相关职责的问题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经市物业服务中心核实处理后,回复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的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管理小区交通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依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是采取酬金制的(即: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各项资金收支台账,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各项成本费用、接受委托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各项收支、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等详细情况”。如果是包干制(即:物业公司按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完成服务,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亏盈由物业公司自行负责),则无须向业主公示相关收费使用情况。
三、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选聘或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服务合同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特此回复。
市物业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