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翔的小鸟: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二条: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均应执行《规定》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侨资、港澳台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对提前生育者,按产假90天计算,超期生育者,应当保证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因此产假为158天。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建议您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