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程: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因此如果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不能享受探亲假。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我局工资福利科,联系电话:0730-8882330.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