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行且珍惜:
您好!您来信咨询关于二孩政策的相关问题已收悉,经我委基层指导科核实处理后,现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十五条: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3.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市卫计委0730-820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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