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根据您的情况,建议您向市监察支队进行举报投诉,或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0730-8251910(市监察支队),0730-8225436(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