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之一平”:
您好!经咨询,乡镇街道建筑物高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集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乡镇街道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
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集镇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 、乡镇街道的建筑物,应根据乡镇街道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