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
你好!你的来信我们已收悉。
根据你来信的内容,我们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和你本人取得了联系。现答复如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目前,临湘湘北国际商贸城还在进行基础土建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中。所以,临湘湘北国际商贸城还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取得预售许可。
感谢你对临湘市政府工作的关心于支持!
2018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