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岳阳市民政局关于征求《岳阳市市级体彩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岳阳市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体彩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起草了《岳阳市市级体彩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岳阳市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1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岳阳市龙舟路1号市财政局综合规划科(注明:市级体彩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反馈意见或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反馈意见)邮编414000;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724992630@qq.com
3、电话:0730-8849432
附件1:《岳阳市市级体彩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岳阳市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岳阳市民政局
2020年1月9日
附件1:
岳阳市市级体彩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体彩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体彩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23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14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由省财政厅返还给市州,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体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转和结余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条
体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体彩公益金补助范围包括全民健身群众体育和奥运争光竞技体育,其中:用于全民健身群众体育的比例不低于70%,用于奥运争光竞技体育的比例不高于30%。
第六条
体彩公益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民健身群众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资助全民健身中心、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民健身路径工程、户外营地、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器材;
2、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教练员、裁判员,推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
3、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组织群众体育竞赛,资助体育单项协会组织活动;
4、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普及健身知识,推广健身方法等;
5、资助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各级体育运动学校条件改善等,组织和参加青少年比赛活动;
6、资助学校体育和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等工作,包括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和学生体质监测的实施;
7、资助青少年社会体育组织的建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包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营地、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
(二)奥运争光竞技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资助举办非商业性、非职业性的国内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2、改善优秀运动队生活、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资助优秀运动队购置训练、比赛服装器材等;
3、支持体育专项人才引进、运动队相关人员素质的提升;
4、支持优秀运动队备战和参加国内外综合性运动会及单项赛事;
5、补充各运动队和退役运动员的相关保障支出;
6、资助科研攻关及检测,课题研究,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
7、资助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培训、运动员文化教育事业的开展;
8、资助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项目的培训和竞赛活动;
9、资助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三)经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其他使用内容。
第七条
体彩公益金不得用于:
(一)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
(二)发放个人奖励;
(三)直接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等对外投资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体彩公益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加项目法。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包括各地人口数量及结构、地方财力、体育后备人才的贡献、地理位置、体育项目建设需要、体育彩票销售业绩、资金使用绩效等。
第九条
对项目法管理的体彩公益金,单个项目额度在100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下达;单个项目额度在100万—300万元之间(含300万元)的,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下达;单个项目额度超过300万元的,还应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审批后下达。
第十条 每年3月底前,市教育体育局商市财政局,根据本年度市级体彩公益金预测规模,结合工作实际,启动项目申报、投资评审、招投标、公开公示、政府采购等前期工作,建立市级福彩公益金项目备案库。收到上级资金指标文件后,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根据各地上报项目情况,研究确定资金指标规模,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30日内,将资金安排到项目。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体彩公益金管理不得按照部门内设机构切块分配资金,不得由财政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拨资金。
第十二条 体彩公益金支持的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提前做好预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没有进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在安排体彩公益金项目时,应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体彩公益金支持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助金额等。
第十五条 体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体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未完成体彩公益金项目的单位,将停止安排下一年度该单位同类项目体彩公益金。
第十七条 体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第十八条 体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体彩公益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体彩公益金按财政预决算公开规定实行预决算信息公开,按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规定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市级体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体育局,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市教育体育局应当于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体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体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
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体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育体育局将逐步建立体彩公益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体彩公益金预算的依据。各级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彩公益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在体彩公益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体彩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套取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岳阳市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24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14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福利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由省财政厅返还给市州,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转和结余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秉承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各级政府要将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资金投入比例。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等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事业;
(二)支持社区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资助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和维护;
(三)资助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四)符合彩票发行宗旨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
(一)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
(二)发放个人奖励;
(三)直接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等对外投资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加项目法。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包括各地人口数量及结构、地方财力、福利事业建设需要、彩票销售业绩、资金使用绩效等。
第九条
对项目法管理的福彩公益金,单个项目额度在100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下达;单个项目额度在100万—300万元之间(含300
万元)的,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下达;单个项目额度超过300万元的,还应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审批后下达。
第十条
每年3月底前,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根据本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预测规模,结合工作实际,启动项目申报、投资评审、招投标、公开公示、政府采购等前期工作,建立市级福彩公益金项目备案库。收到上级资金指标文件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各地上报项目情况,研究确定资金指标规模,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30日内,将资金安排到项目。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福彩公益金管理不得按照部门内设机构切块分配资金,不得由财政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拨资金。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支持的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提前做好预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没有进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在安排福彩公益金项目时,应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项目均应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助金额等。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未完成福彩公益金项目的单位,将停止安排下一年度该单位同类项目福彩公益金。
第十七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
第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福彩公益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福彩公益金按财政预决算公开规定实行预决算信息公开,按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规定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市民政局应当于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
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将逐步建立福彩公益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福彩公益金预算的依据。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福彩公益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在福彩公益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套取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