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在职人员攻读非全日制研究生相关政策规定
来信人: 秋天的蒙多利兹
来信时间: 2019-07-12 11:08:47
内容:

我市对在职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攻读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转档案),1、是否可以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意见(湘人发〔2005〕65号)及我市《关于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岳组发[2006]14号)两个文件,继续享有在公休假外有14天集中授课的休假及报销不超过10000元学费的福利政策;2、在职人员取得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后,对职级职务和工资的认定分别有哪些规定。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委组织部
回复时间: 2019-07-15 11:34:08
回复内容:

秋天的蒙多利兹:

您好!来信已收悉!市委组织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于2006年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干部学历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岳组发[2006]14号)(http://www.yydj.gov.cn/11229/11235/content_413720.html),相对应的文件有原省人事厅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意见》(湘人发[2005]65号),上述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请对照执行。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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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9-07-16 09:50:21
回复内容:

秋天的蒙多利兹:

您好!来信已收悉!我们工作人员已经电话联系您,并向您解释相关政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取得研究生学历后,如果其当时的工资已超过研究生学历所对应的工资,其新学历并不影响工资;反之,其工资就按新学历套在相应的级别。职务工资是按照聘任的岗位来兑现。如有疑问可以直接咨询我局工资福利科,联系电话:0730-8882359.关于是否影响公务员工资建议您咨询市委组织部。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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