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涉农惠农政策,旨在通过政策性保险的形式,减轻农民灾害损失,增强农民灾后自救能力,防止农业因灾减收、农民因灾致贫,从而保护农业生产,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以来,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审计发现,这项惠农政策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应予高度重视。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已实施多年,但很多地方没有认真宣传,农民对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分不清,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对种植性保险政策不清楚,对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也只是一知半解,有的军属、烈属和五保户、低保户(以下简称“两属两户”)对自己的房屋已经投保确不知情,由于对政策了解不透,农民不知道要投保,也不愿投保,导致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
(二)把“愿保尽保”变为“应保尽保”,存在强制性保险。有些地方为了能争取更多的政策性补贴资金,不顾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使部分农民产生了抵触情绪,挫伤了农民投保积极性;有的地方干脆由乡镇或村集体垫钱投保,再用理赔款还垫付的投保款,使政策性保险变了味。
(三)虚假投保、协议理赔现象严重。种植性农业生产保险,如水稻、棉花、油菜等,需要到每户察看面积、收取保费(农民自费部分),工作量大,尤其是山区县,路程远,有的一户可能只收几元钱,费时费力。一些乡镇或村为了图省事,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协商,采取由村集体或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垫付保费的虚假投保行为,保险公司协议理赔款不少于支付的保险费,理赔款直接打入村干部或驻村干部的账户,由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在还垫付的保费后自由支配,理赔款成了村干部的“小金库”,有的则直接据为己有,由于是虚假投保,即便农民遭受多大的自然灾害,也得不到分文的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和村干部成了最大的赢家。
(四)套取政策性补贴资金现象屡有发生。审计发现,许多县(市)参加农业种植性保险的面积与粮食直补面积相差较大,粮食直补是次年按照上一年的实际种植面积给予的补贴,但绝大多数粮食保险面积与粮食直补面积不符,且往往是保险面积大于直补面积,而上级拨付的政策性保险补贴资金则是按保险面积计算的,存在虚报面积套取政策性补贴资金现象,一个县少则几千亩,多则数万亩,等于套取政策性补贴资金少则几万元,多则上百万元。这些资金有的落入了地方财政腰包,有的则落入了保险公司腰包。
(五)存在恶意造假骗取理赔款现象。部分地方保险公司与保费垫付者存在利益共享关系,在投保时虚报投保面积,以骗取更多的政策性补贴,理赔时又联合作假,骗取理赔款或以理赔的形式,或以工作经费的名义划拨到集体或个人账户中,再以返还的方式,将一部分理赔款返还给地方保险公司的操作人,一部分落入主事农业保险的个别行政干部或村干部手中。
(六)保险凭证没有发放到户,农民理赔难。按照规定,保单或保险凭证必须发到农民手中,便于农民遭遇自然灾害后能及时申请理赔,一些乡镇、村及县级民政部门以担心农民将保险凭证丢失为由,却一直将保险凭证放在村里甚至是县里集体保管,农民受灾后不知道能否申请理赔,有的虽已申请理赔,但理赔款迟迟不能赔付到户。审计发现,部分乡镇往年收到的保险公司“两属两户”赔付款至今仍在乡镇民政办账户上,民政办的理由是不知道是什么钱,也不知道要给谁,农民更不知道保险公司已经给予了赔付。
(七)部门各自为战,配合不力,影响惠农政策的实施。当前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涉及财政、农业、畜牧、民政、保险等部门,县级政府为牵头单位,但实际操作中,存在部门不作为现象,县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形同虚设。保险公司上报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以及“两属两户”的房屋保险,相关部门不调查核实,就盖章确认。财政、保险与相关部门本应是工作的共同体,但存在相互依赖现象。
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因地制宜确定险种。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各地农业种植品种也有很大的差异性,在确定政策性保险险种时,不能以省为单位采取一刀切,要以县为单位确定险种,对种植面积太小的品种不应纳入保险险种,如有的山区县绝大多数农户水稻种植面积在一亩以下,有的一个乡镇才种植几十亩水稻,类似现象就应该取消水稻等种植业政策性保险,开设一县一品的特色政策性保险险种,即可维护当地农民的种植习惯,又可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把农业生产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充分体现农民意愿。无论何种政策性保险都应尊重农民意愿,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在农民愿意参加保险的基础上,做到“愿保尽保”,依法保护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对农民不愿参保的不得强制执行,也不能采取村集体或村干部垫付保费的虚假投保办法,不能给他人留下可乘之机,让惠农政策真正惠及农民。
(三)适度提高赔付比例。就目前开展的水稻、农房等政策性保险而言,赔付比例较低,如水稻损失100%,每亩也仅能赔付200元,除去种子、农药及其它管理费用,收入仍为零,每亩还得赔上3.5元的保费;农房保险每户最高只能赔付3000元(按3间房计算),3000元连半间房也建不起来。面对如此低的赔付款,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依靠理赔款,农民的基本生活困难仍无法解决。
(四)建立多种保障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之一,要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一些地方还可以开展建立保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的保障机制,也就是政府每年将上级的补贴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进行捆绑后,建立农业保障基金,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后,从农业保障基金中直接对受灾户进行补偿,保障基金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保障基金剩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让政府补贴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让农民在遭遇自然灾害后能真正体会到惠农政策带来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