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规字〔2009〕 2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岳规字(2008)65号《关于认真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明确规划行政执法办案流程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对外法律文书,必须送市局法规监察科审查备案、统一编号(四位数)后,以市局名义下达。未经审查备案和统一编号的法律文书,不得对外送达。现将有关法律文书文号、编号规则通知如下:
一、法律文书文号
1、《听证告知书》岳市规听告字(200×)第××××号
2、《听证通知书》岳市规听通字(200×)第××××号
3、《处罚决定书》岳市规罚字(200×)第×××
4、《停工决定书》岳市规停字(200×)第××××号
5、《拆除决定书》岳市规拆字(200×)第××××号
6、《复议决定书》岳市规复决字(200×)第××××号
7、《临时建筑拆除通知书》岳市规临拆字(200×)第××××号
二、法律文书编号(四位数编码)
1、市局法规监察科 0×××
2、市规划监察支队 1×××
3、岳阳楼区分局 2×××
4、经济开发区分局 3×××
5、南湖风景区分局 4×××
6、云溪区分局 5×××
7、君山区分局 6×××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