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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21〕11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7-27 10:32       浏览次数: 1

YYCR—2021—01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         

  

岳阳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全面归集数据资源,挖掘数据资源价值,赋能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数字政府·智慧岳阳”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信息的总称,包括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务部门开展的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和应用等行为及其安全与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权利包括所有权、管理权、采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政务信息资源所有权归国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市政府授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权。

各级政务部门依据其法定职能拥有对相关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权、采集权和使用权。

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授权,有关企业和单位可以获得相关政务信息的使用权,享有政务信息资源再利用的收益权。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标准先行、动态管理、持续完善、共享开放、精准服务、有效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是政务信息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规划、授权开发、利用增值、协调推进、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平台建设、归集整合、目录管理、治理提质、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安全保障等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政务部门根据本单位在政务信息资源管理责任体系中的职责定位,依法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和应用等。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指定本地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政府整体工作规划。

市级政务部门、县市区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规划,配合全市整体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建立《岳阳市政务信息资源总目录》(以下简称《总目录》),并在总目录整体框架下,建立县市区政务信息资源分目录。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岳阳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目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类别、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周期、共享类型、共享方式、开放类型、开放方式、使用要求和业务解读等内容;负责《总目录》的管理、维护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市级政务部门负责依据《编目指南》梳理本单位数据,制定共享和开放清单,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后,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部门目录》),在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发布和维护,并结合实际及时更新。

各县市区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分目录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包括政务信息的数据元、代码、信息分类、接口等规范。各级政务部门应当遵守各技术规范,确保互联互通。

第十条  市大数据管理平台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开放平台和数据应用开发平台等组成,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市级政务部门和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再重复建设同类型平台。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提供所需数据,编制和维护《部门目录》,公布数据开放目录,提供数据请求服务,确保数据应用安全。

第十一条  各级政务部门新建或改造的业务系统,须同步规划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业务系统建成后应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市大数据管理平台。

对新建业务系统应按照市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标准接口规范预留数据共享和开放接口、编制对接文档,不再为数据共享和开放对接另行安排费用。

如无正当理由,各级政务部门新建或改造不支持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业务系统,不得纳入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及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已落实资金的,相关职能部门不予项目审批。

第三章 采集和治理

第十二条  各级政务部门是本级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的责任主体。数据采集可通过本部门工作人员直接采集、委托第三方采集或建立工作机制、提供采集工具由社会力量自行采集上传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采集政务信息资源,并对政务信息资源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负责。要依法确定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的边界和范围,保护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可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得的信息资源,不再重复采集。

第十四条  市级政务部门应当先归集本部门及其归口管理单位和县市区对应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形成本部门数据资源库;要按要求将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归集到市大数据管理平台。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对各级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并形成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用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数据标准,结合应用实际,不断优化数据内容和结构;要配合市大数据中心完善业务和优化系统,提高数据质量。

第四章 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部门之间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政务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三种类型。

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政务信息资源,在市大数据管理平台集中建设,实行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和实时共享,列为无条件共享类。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为有条件共享类。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为不予共享类。

第十八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涉密信息共享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方式包括系统对接、数据下发接口和电子表单三类。

(一)原则上提供部门应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本部门业务系统对接方式实现共享。

(二)业务系统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部门应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衔接,由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下发接口;在未实现与上级主管部门数据对接前,提供部门应将相关数据下载到本地,并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提供和更新。

(三)没有业务系统的,提供部门应通过电子表单的方式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更新信息。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使用方式包括验证服务、查询服务和数据推送三种类型。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务部门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时,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选取即时获取;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时,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审核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如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意见不一致,由本级政务信息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如各级政务部门对全市《总目录》中的不予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确有使用需求的,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部门论证和审核。经审核,对可以共享的信息由提供部门将信息属性变更为共享类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加强共享数据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得的加盖电子印章文书类、证照类政务信息资源,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疑义、信息校核纠正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者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给提供部门;提供部门应当及时校核,并在修正疑义、错误信息后,应当及时告知使用部门。

第五章 数据开放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照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不予开放类。

属于无条件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开放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数据开放平台申请,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用途,经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开放平台获取。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逐步纳入开放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开放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因协议或者知识产权限制而无法开放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开放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

前款所述的除外情形中,经过依法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可以开放的,或者该数据权利人同意开放的政务数据,应当纳入开放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务部门可通过下列方式开放政务信息资源:

(一)提供数据下载;

(二)提供数据调用接口;

(三)通过数据开放平台提供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动态调整机制,对开放范围外的政务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因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开放的,应当及时纳入开放范围。

《总目录》中被公众申请频次高但尚未列入开放范围的数据,经提供部门审核后,符合开放标准的,应及时列入开放范围;不符合开放标准的,提供部门需说明理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数据提供方的答复有异议时,可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复核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及时反馈复核结果。

第六章 开发和应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应用。各级政务信息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务部门的数据开发应用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评估指导;组织开展跨部门数据开发应用工作,挖掘数据价值。

第三十条  各级政务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不断强化数据创新应用,拓展应用范围、适配多种场景,打造实用模型,结合本单位和应用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数据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和数据产业建设,充分依托政务信息资源优势,为数字经济和数据产业发展提供支撑。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应用,加强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的应用合作,通过项目建设、合作研究等方式,挖掘政务数据价值。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跨部门互联互通的网络安全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体系,编制市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安全规划,开展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建立并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

(二)建立并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安全认证机制,防止数据越权访问、使用和篡改;

(三)建立有关接触政务信息资源的内部和外部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有关惩戒措施;

(四)制定并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安全检查制度;

(五)定期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及相关重要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六)协调处理重大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事件;

(七)切实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安全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政务部门按照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整体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 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综合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或者擅自变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类型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集、整理、更新政务信息资源,落实疑义、错误信息校核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系统整合,联通共享平台的;

(四)未按照规定共享、使用政务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六)擅自改变政务信息资源用途和使用范围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央、省属驻岳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涉及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