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既有利于利用,又有利于保密”的原则,对查阅利用本馆档案、资料制定如下制度:
一、利用者查阅一般档案资料,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并写明其身份、查阅目的、范围、方法(阅览、摘抄、复制)。查阅党内文件必须是共产党员。
二、利用者查阅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记录、重要案件、经济纠纷和个人历史等方面的重要档案,须持有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的介绍信。
三、利用者查阅党和国家未解密的涉密档案,须持经市委或市政府秘书长签署批准意见的介绍信。
四、利用者必须服从本馆的安排,在指定的阅览室查阅档案;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五、利用者不得随意扩大查阅范围,如需摘抄档案、资料应征得本馆工作人员同意,摘抄时应用公文稿纸,摘抄后经本馆工作人员校对盖章后方为有效;如需复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市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文件和“文革”群众组织材料,经馆长批准;涉及落实政策、人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由管理利用科负责人批准;其他文件材料由管理利用科分管负责人批准。由本馆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其内容、数量由本馆酌情决定。
六、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资料,由使用单位档案室登记、保存,严禁私存、转借、出售。
七、本馆档案属国家所有,其公布权属档案馆,摘抄、复制的档案、资料未经本馆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公布出版。经本馆同意,可在著述中节引的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档号,并将公开或内部出版物送两份给本馆备查。
八、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不准在档案、资料上圈划、涂改、折叠、抽页,违者按《档案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