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及背景
近年来,岳阳市烟草专卖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家局、省局对“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和各项惠民便民措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不断优化,许可受理窗口全部入驻政务中心,办理时限缩短至8个工作日,真正做到了便民高效。
当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卷烟市场状态持续向好的情况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数量大幅增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远超历史极值。由于卷烟属于计划性商品,过大的证件体量与本地卷烟的销量、市场需求并不相称,不仅致使卷烟市场盈利水平下降、消费者体验变差,更使得监管难度不断加大、零售户服务质量降低,甚至面临着零售户之间恶性竞争、市场形象受损、市场规范风险增加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构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消费环境,保障经营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岳阳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岳阳市实际制定《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合法性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
三、主要内容
《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三章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1—6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共七条(第7—13条),包括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禁设情形等。
第三章附则,共五条(第14—18条)。主要内容为《办法》的相关名词解释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办法》明确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1.《办法》明确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采用区域单元模式,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及消费水平、商圈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布局各区域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不得超过规划数。
已超过规划数的区域内,不再增设零售点,区域现有的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可正常延续。
2.《办法》明确了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最近的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标准。
3.《办法》明确了区域单元规划数量标准和间距标准限制的例外情况,包括经营面积较大的商场、超市、烟酒商店,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原持证人变更地址经营,以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要的临时性零售点等情况。
4.《办法》明确了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和区域,包括违法建筑、待拆迁建筑、无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场所、幼儿园及中小学周边60米范围内等情形。
5.《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特殊群体在区域单元数量标准和间距标准方面的放宽条件。
6.《办法》明确了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在本办法颁布以前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证件继续有效;证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如不符合本规定不予延续,但不受区域单元数量标准和间距标准限制。
《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是结合岳阳市人口数量、面积、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运用负面清单、市场化区域单元、数量、间距等方法进行的合理布局,对于当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监管、延续等具有重大意义,施行后将保持相对稳定,对执行效果将适时进行评估,对不适宜的规定将及时作出调整,以期更好地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