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烟草专卖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构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登记编号,现将《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25日
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构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辖区内各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岳阳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将各县、市、区的街道、乡镇划分为区域单元,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区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因素,对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的规划布局。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零售点区域单元规划数量标准,并对公众发布。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政府规定制定;
(二)便民利民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方便申请人办证和消费需求,有利于大众创业和维护消费者利益;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坚持公平公正,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四)特别区域特别情形禁设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特别区域、特别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二章 合理布局
第七条 设置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合理布局条件:
(一)区域单元规划数量标准。
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该区域单元内的规划数量。
(二)间距标准。
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
(三)特殊区域内设置标准。
1.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区域、文化旅游经济区域等门店总数不足50个的只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能低于50米;
2.住宅小区内部零售点按入住户数量设置,入住户500户以下的只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3.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区域内部零售点数量不超过3个且间距不能低于20米。
第八条 设置零售点属于下列情形,且不存在本办法禁止设立情形的,可不受区域单元规划数量标准和间距标准的限制: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烟酒商店;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的,可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申请变更;
(三)工程工期在1年以上、建设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以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为目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在工程竣工期限内且不超过五年;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经营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临时建筑;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小区内部车库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以及住宅小区或商贸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三)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化学类、农药化肥类、烟花鞭炮类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及容易腐蚀挥发或产生粉尘、异味而造成烟草制品污染并对人体或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威胁的场所;
(四)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为违法建筑或待拆迁建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第十条 下列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幼儿园、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周围60米以内;
(二)经营地址位于党政机关工作场所;
(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总量超过规划数量的区域,不予增设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总量达到规划数量的区域,许可证的发放按“退一进一”的方式进行。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时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据受理在先原则,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出具残疾证、烈属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依法经营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及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受本办法第七条之约束。在本办法实施后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活动的场所,应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且有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间距”,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距离最近的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离,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办法行走的最短线路距离计算。
第十条第(一)项的“60米”,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离60米,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办法行走的最短线路距离计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退一进一”是指总量控制的区域单元,原持证户因自身因素或行政管理需要已不再从事或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区域单元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申请人可申请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内”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市烟草专卖局2018年5月22日发布的《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岳烟办〔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