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上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洞庭湖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是“九龙治湖”的难题所在。三次审议稿按照“一湖四水”协同治理的理念,在与洞庭湖保护紧密相关的“四水”入湖水质考核等事项上合理地增加对“四水”的规范,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对洞庭湖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开展洞庭湖与湘资沅澧四水协同治理,建立洞庭湖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洞庭湖保护职责。
蓄滞洪区对于充分发挥洞庭湖防洪安全功能至关重要。在防洪蓄洪工程建设方面,三次审议稿明确省、湖区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确保堤防达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权限,要求划定除国家蓄滞洪区外的滞洪区,并由省政府制定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只有采取强力的治污措施,才能保护三湘儿女的“母亲湖”。三次审议稿增加工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等的规定;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要求政府建立湖区病虫害防控投入品的推荐名录,发布主要农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制定鼓励支持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增效使用、秸秆综合利用绿色补贴等配套政策。
如何保护湖区环境的同时兼顾湖区发展是群众关心的大事。三次审议稿增加了绿色发展评估机制,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洞庭湖绿色GDP核算制度,建立水质、大气质量、能源利用、绿色建筑等生态绿色指标体系;组织对湖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条例草案对长江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已规定的内容不再简单重复,体现了湖区特色。同时建议,条例应明确建立洞庭湖研究院或研究基地,进一步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湖区绿色发展中的智囊作用;加强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等规划相衔接,在保护湖区环境的同时,带动湖区绿色经济的发展。(记者 陈奕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