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如何补缴

来源:人民网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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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书面审议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除了提出完善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重大决定外,另有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要建立补缴与缴费约束机制。这些决定,均给我省3400多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好。

  允许补缴中断缴费年度保费(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可提高个人账户存储额。对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而不愿补缴的,不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未按时缴费的,延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可强化缴费约束机制。补缴如何执行?缴费约束的具体措施有哪些?4月1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社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

  允许向制度实施前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湖南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从2009年起分批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从2011年起分批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试点。2014年,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据省人社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对补缴和缴费约束作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制度,统一政策口径,《实施意见》对补缴与缴费约束机制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一项就是允许向制度实施前缴费。

  即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补缴制度实施以前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但制度实施以前和之后累计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如我省2009年制度实施,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500元)5个档次;2014年起,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3000元)14个档次。2009年,某参保人50岁,2019年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为10年,其可在2019年实施的14个缴费档次中,选择补缴2004-2008年度保费,总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允许中断缴费参保人补缴

  据省人社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实施意见》的一个原则,就是尽可能提高个人账户存储额,包括允许补缴中断缴费年度保费(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推行年度内多次缴费;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等。

  《实施意见》明确,中断缴费参保人,按中断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的缴费档次标准,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如某参保人2010年中断缴费,2019年补缴时,可按2010年实施的缴费标准,也可按2019年实施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

  对于推行年度内多次缴费,《实施意见》明确,愿意提高已缴费年度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在核定待遇前,按已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补缴已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但同一个缴费年度个人缴费总和不得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补缴年限及提高以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均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如某参保人2009年开始参保,逐年按100元档次缴纳保费,2019年满足养老金领取条件,核定养老金前,拟增补以前年度保费,增加个人账户存储额,以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补缴2009年至2019年间的保费金额与原缴纳的100元之和,不能超2019年实施的最高缴费标准3000元。

  缴费年限未满而不愿补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实施意见》强化了缴费约束机制,对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而不愿补缴的,不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未按时缴费的,延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意见》明确,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年限、又不愿补缴的,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实施意见》也明确,因未按时缴费,延迟核定待遇的参保人选择补缴应缴未缴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在其足额补缴后的次月起计发待遇,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为139。如2019年3月,某62岁参保人,因未缴足规定年限保费未领取养老金,当月补足个人应缴保费,2019年4月开始发放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式仍为其个人账户存储额除139。

  省人社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也提到,对已核定待遇的,不允许补缴,以约束投机行为。即《实施意见》明确,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和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可缴也可不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当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但不得缴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核定待遇后,不允许补缴。(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谢忠东 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