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乡居民养老金怎么调?省人社厅权威解答来了

来源:人民网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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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书面审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一套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养老保险体制机制。

  出台的《实施意见》到底要解决哪些问题?到目前为止,湖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情况如何?主要政策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予以倾斜 缴费超过15年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此次改革主要是解决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未健全的问题、待遇水平和缴费水平低的问题,以及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的问题,”省人社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负责人告诉记者。

  根据《实施意见》,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委、省政府根据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超出中央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二,剩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可在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省基础养老金、年限基础养老金等待遇调整方案。同时,完善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由省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

  此外,为鼓励缴费,《实施意见》规定,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建立补缴与缴费约束机制

  缴费年限未满而不愿补缴,不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现行制度未对补缴和缴费约束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实施意见》要求建立补缴与缴费约束机制。

  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按不低于当前年度最低缴费档次标准补缴以前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例如,2009年,某参保人50岁,2019年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为10年,其可在2019年实施的14个缴费档次中选择补缴2004-2008年度保费,总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中断缴费参保人按中断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的缴费档次标准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例如,某参保人,2010年中断缴费,2019年补缴时,可按2010年实施的缴费标准,也可按2019年实施的缴费标准。

  愿意提高已缴费年度缴费标准的,参保缴费人按已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补缴已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但同一个缴费年度个人缴费总和不得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例如,某参保人2009年开始参保,逐年按100元档次缴纳保费,2019年满足养老金领取条件,核定养老金前,拟增补以前年度保费,增加个人账户存储额,以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补缴的2009年至2019年间的保费金额与原缴纳的100元之和,不能超2019年实施的最高缴费标准3000元。

  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年限、又不愿补缴的,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因未按时缴费,延迟核定待遇的参保人选择补缴应缴未缴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在其足额补缴后的次月起计发待遇,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为139。例如,2019年3月,某62岁参保人,因未缴足规定年限保费不能领取养老金,在补足缴费后的次月开始发放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式仍为其个人账户存储额除139。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和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可缴也可不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当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但不得缴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核定待遇后,不允许补缴。比如说,2019年3月某参保人满60周岁,其可缴纳2019年保费,也可不缴,即可领取养老金。但不能提前缴纳2020年度保费来增加个人账户存储额。

  湖南城乡居民养老险制度建立情况与主要政策

  如今的湖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2014年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而成。

  湖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湖南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方面,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可以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补助和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湖南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其中,基础养老金补贴,湖南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现行最低标准为103元每人每月,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88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省基础养老金15元,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二。市县政府可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全省共有22个县市区提高了标准。

  缴费补贴方面,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60元。市县政府可自行提高缴费补贴标准。目前,全省共有49个县市区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谢忠东 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