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交警详解不起诉参考标准 免除刑事责任也要进行相应处罚

来源:人民网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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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可不起诉,但要符合条件

  长沙交警详解不起诉参考标准;免除刑事责任也要进行相应处罚

  当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酒后驾驶行为被称为醉驾,就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而今年1月11日印发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不起诉参考标准》)中,列举了多条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情节。究竟醉驾后哪些行为才能相对不起诉?3月11日,长沙天心交警以具体案例对此做出了解读。

  2018年11月11日当晚,陈女士与几名朋友聚餐。监控画面显示,12日凌晨3时许,一台三轮车行驶在书院路最右侧道路,陈女士的车随后赶来,径直从后方撞上这台同向行驶的三轮车,导致三轮车侧翻,受损的挡风玻璃将车主脸划伤。事后,民警对陈女士进行了血液检测,发现其含量高达206.5毫克/100毫升,远超醉酒驾驶标准。

  陈女士醉驾造成人员受伤交通事故,目前以危险驾驶罪处理,下一步将移交检察院起诉。

  《不起诉参考标准》中以血检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为界,具备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首先,醉驾血检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且没有相关从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而如果含量超过了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且没有相关从重情节的,要适用相对不起诉,还应具备以下情形:

  首先,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车位,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驾驶车辆,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总而言之,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情形除了血检酒精含量外,都需要满足:没有造成交通事故。

  天心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龚彪提醒,不构成起诉标准的,“只是检察院不提起公诉,被免除了刑事责任。还是一样要进行相应的处罚。”(记者 骆一歌 实习生 蒋一锐)

  提醒

  “血检数据超过200”等情形要被起诉

  200毫克/100毫升则是另外一条“分界线”。如果血检超过这个数值,或者有以下从重情形的则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醉驾的驾驶员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的机动车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

  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实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

  造成恶劣影响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