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893元可申请住房保障

来源:人民网2019-01-09
浏览量:1|| | ||

  日前,由长沙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局联合印发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将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办法》,长沙市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1893元(含),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1893元(不含)至2524元(含)。住房保障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以市政府统一颁布的为准。

  《办法》所称住房保障家庭,是指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状况等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可享受住房保障的城市居民家庭。《办法》适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参照《办法》执行。

  家庭收入是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根据规定,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等11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认定程序方面,根据《办法》,申请家庭在取得住房保障部门确认的住房保障申请表后,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住房保障收入认定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也可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件、证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和居住地居(村)民委员出具的在当地的房屋、收入证明;自缴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以及相关补贴凭证;其他必要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家庭成员或其供养的成年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旅游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金融资产超过45万元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由区民政局核发,有效期为1年。申请住房保障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住房保障收入认定资格的,由区民政局收回已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或宣布作废,原则上1年内不再受理该户对象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申请,并记入征信系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