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6〕F-9-1号
来源: 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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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事 人:湖南景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3P                                      

  住所(住址等):岳阳楼区***街道**中路***号**时**金座****号                             

  2026年3月12日接湖南省民意反映渠道一体化平台转派单,工单编号:101320260310001183,诉求人来电投诉:“2月16日,我通过快手APP花费2190元报了港澳游,由深圳某公司负责带队,但行程中被商家私自改成购物游,曾向深圳12345反映称收款方是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深蓝时代的湖南景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需要找收款方区域反映,来电希望部门核实后要求给予退费。”2026年3月18日14时50分至2026年3月18日15时5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周辉洪(18060021037)、唐韬(18060021025)、杨帆(18060021026),曹美莲(18060021044)对湖南景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亮证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法人朋友严**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3P)但无法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公司现场有7名办公人员(华*、刘*、刘**、王**、蒋**、何*、殷*),共有22台办公电脑,现场工作人员正在用微信与通过快手APP招揽的客人沟通旅游业务。3、执法人员现场对办公电脑中的证据进行锁定,其中有与客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包含旅游线路宣传),定金收款记录,公司收款账号及越南、港澳等的游旅线路。4、湖南景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线旅游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6年3月19日我支队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对湖南景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3月20日,湖南景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6年3月30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湖南景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3P,2024年11月0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住所:岳阳楼区***街道**中路***号**时**金座****号,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投诉人高先生提供的证据和法定代表人王**的调查询问可知,湖南景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通过从长沙的广告公司购买快手APP账号引流,以客服后台接待客人的形式招徕游客。该公司共有7个客服账号用于接待客人(高先生投诉的微信号:kw220112账号是该公司其中一个客服接待账号),每次收取客人每人20-50元定金确定行程,后收取部分团款支付到“湖南景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账户,然后将客人转给深圳帝旅旅行社让其接待。目前该公司只宣传招徕香港旅游一条线路,客人总团费在每人1700-2300元之间,深圳帝旅旅行社收取接待费1280-1600元之间。截止目前湖南景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共组织了30名客人前往香港旅游,共收取客人旅游费用5957元,投诉人高先生的旅游款项2190元已于2026年3月20日全额返还。

  2026年3月30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南景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已经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转账记录,该公司共有违法所得5957元(投诉人高先生的钱款已退不包含在内)。

  综上,湖南景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快手平台、微信软件宣传、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属于违规开展旅行社业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照片2张。

  4、《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

  5、香港五天四晚线路宣传截图复印件1份。

  6、越南旅游线路复印件1份。

  7、法人王**调身份证复印件、查询问笔录1份。

  8、湖南省民意反映渠道一体化平台转派单1份。

  9、快手APP账号复印件1份。

  10、微信号kw220112微信名为阿佳的截图复印件1份。

  11、游客定金支付截图复印件3份。

  12、游客付款记录复印件10份。

  13、给高先生退款记录复印件1份。

  14、现场复查照片1张。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湖南景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快手平台、微信软件宣传、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旅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和《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根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在被查处后积极整改,已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该公司违规开展旅游业务获利5957元,其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基准212项所列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6年4月1日,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6〕F-9-1号),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57元(人民币伍仟玖佰伍拾柒元整),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6〕F-9-1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截止2026年4月10日,我局支队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基准212项第1阶次处罚标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57元(人民币伍仟玖佰伍拾柒元整),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4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