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政)罚〔2024〕3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政)罚〔2024〕3号 |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范焘 | 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22时左右,在岳阳楼区七里山东风湖电排闸口水域使用钩刺耙齿类渔具1副(带鱼线纺车轮钓竿1根及带铅坠的锚钩1个)进行非法捕捞作业,被岳阳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支队民警查获。2024年9月29日,岳阳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支队民警调查后,认为当事人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非法捕捞渔获物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于2024年10月11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本机关。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300.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