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6号
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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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296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1988年08月20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

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1年09月02日09时许,驾驶人毛丹驾驶车牌为湘F8XXXX

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望岳路洞氮路口时,被城陵矶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其无

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网上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执

法记录仪视频、当事人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2015年09月15日,因毛丹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

分局移送起诉。 2016年11月16日,因任满香吸食毒品案,被岳阳市公安

局岳阳楼分局行政处罚。 2016年11月28日,因胡益康、毛丹 吸毒毒品

案,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处罚。 2017年02月13日,因毛丹、

易小毛、曾维吸食毒品案,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强制戒毒。

2018年03月14日,因毛丹容留他人吸毒,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移

送起诉。 2019年11月22日,因晏强贩卖毒品案,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

分局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