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类别 |
执法决定 |
执法依据 |
提请部门 |
审核依据 |
送审材料 |
审核重点 |
人防行政处罚类决定 |
1、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上限的60%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人防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法宣科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人防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1.案件调查报告;2.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3.相关证据资料;4.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5.是否有减轻或加重处罚的充分理由和情形。 |
执法类别 |
执法决定 |
执法依据 |
提请部门 |
审核依据 |
送审材料 |
审核重点 |
人防行政处罚类决定 |
2、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上限的60%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在处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人防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法宣科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在处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人防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1.案件调查报告;2.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3.相关证据资料;4.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5.是否有减轻或加重处罚的充分理由和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