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

岳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第三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与2019-2020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2021-06-01
浏览量:1|| | ||

岳阳市财政局

岳财建指〔2020〕86号

 

 

岳阳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0年第三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与2019-2020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屈原管理区财政局,市地方海事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第三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等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建指〔2020〕21号)、省财政厅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湘财资环指〔2019〕21号)、《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湘财资环指〔2019〕52号),现下达你县区、单位2020年第三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与2019-2020年中央水污染防治等专项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项目、金额、支出分类科目、政府预算经济科目等详见附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本次下达的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部分)属于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区,省级部门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县区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等要求,依照2020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科学、精准、规范安排和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2、生态补偿资金为预拨资金,根据《湖南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湘财资环〔2019〕1号),实行“先预拨、后清算”。2019年对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都给予预拨,2020年将根据各地的水质水量奖罚考核和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情况预拨,2021年将根据湘财资环〔2019〕1号文的落实情况进行清算。

3、地方财政部门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度的审核意见及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流程办理资金拨付;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进行项目审查、审核项目进度、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4、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应当根据中央及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附件:2020年第三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与2019-2020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明细表

 

 

岳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2020年第三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与2019-2020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明细表.xls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